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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等其他物权保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被告倪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杨XX、倪XX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审判长黄某锦

审判员樊家栋

代理审判员杨国昌

书记员范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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