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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顾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

被告顾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9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顾某某,现因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顾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顾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顾某某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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