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
被告顾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9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顾某某,现因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顾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顾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顾某某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