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上列三上诉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宾文高,广东天伦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己,主任。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华,佛山市南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胡某甲、姜某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的同时,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民委员会、李某戊一次性给付(略)元予六上诉人张某某、胡某甲、姜某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作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胡某华死亡的补偿,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782元,合共3564元,由六上诉人张某某、胡某甲、姜某某、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徐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