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39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72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19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颖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智翔
审判长郝颖
审判员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