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鲍某名下的上海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及2008年、2009年的红利归被告鲍某所有;
二、被告鲍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吕某股权及红利折价款人民币3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