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应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唐某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31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晓鹃
审判员姚鸿康
代理审判员张荣选
书记员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