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金茂大厦X楼。
被申请人:“汉金玫瑰”((略))轮船东、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依据买卖合同购买的19,916.719公吨一级热钢丝卷装载于“汉金玫瑰”((略))轮,被申请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的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在2003年5月1日2300时之后。被申请人倒签提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损失。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扣押现停泊在广州黄埔港的“汉金玫瑰”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9,000,000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扣押现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汉金玫瑰”((略))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后30日内向本院提供9,000,000美元的担保,并预交扣船执行费用15,000美元;
四、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玉飞
代理审判员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黄西武
二OO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