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
被告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诉被告朱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