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应在2010年8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020元、停运损失费人民币787.5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4887.5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吴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