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被告截止2010年6月21日止的货款以人民币7万元结算,上述款项被告上海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杭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8.50元(原告预付),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7月8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