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
被告崇明县x村委员会。
负责人施x,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与被告崇明县x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施x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