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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诉崇明县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

被告崇明县x村委员会。

负责人施x,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与被告崇明县x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施x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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