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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姚某某诉葛某某、姚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住(略)。

原告姚某某,男,住(略)。

被告葛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住(略)。

被告金某某,女,住(略)。

被告陆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住(略)。

被告姚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住(略)。

原告姚某某、姚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姚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姚某某、被告姚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姚某某诉称,1982年3月,原告之父等申请获准建造二层楼房三上三下,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某家宅X号的二层楼三上三下的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葛某某、姚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姚某某、姚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葛某某与姚某某(1982年12月4日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夫妻生育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1988年11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姚某某。姚某某与陆某某夫妻生育一子(三岁左右死亡),无其他子女。姚某某与金某某夫妻生育两原告。

1982年1月,原告姚某某、被告姚某某、金某某申请建造了东面底楼一间,1985年建造了西侧底楼二间,上述房屋于1988年建第二层三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立基人口为姚某某、金某某、姚某某、姚某某、葛某某、姚某某。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中东面一上一下归原告姚某某,西面一上一下归原告姚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姚某某和姚某某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三队84丘(44)的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中东面楼房一上一下归原告姚某某所有,西面楼房一上一下归原告姚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姚某某和姚某摸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12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人民币700元,原告姚某某负担人民币700元,被告姚某某和姚某某负担人民币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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