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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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8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原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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