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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孔某某、开封县陈留镇朱清砦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书,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新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王某某因与孔某某、开封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某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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