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葛市X乡X村舒心食府内,暴力阻挠长葛市公安局石象派出所民警白XX、刘XX、杨XX执行公务。造成该三名民警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害民警白XX、刘XX、杨XX的陈述、证人李XX、张XX、董XX的证言、诊断证明、鉴定结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