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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某丙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某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原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某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原某乙,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被告人原某丙,男,汉族,农民。

辩护人徐某某、白某某,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原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原某甲、原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某丙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原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某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某人原某甲、原某乙以“其二人受伤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人原某丙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Ο一Ο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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