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卢氏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莫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王某某之女。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莫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广平,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已由上诉人王某某予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