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龟山口X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千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社风险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5日,高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德清县X乡X村人,系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31日,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清德县X乡X村人,系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
上诉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千阳县人民法院(2009)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上诉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宝林
审判员李宝萍
审判员杨瀚黎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彭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