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战,X年X月X日生,现为三门峡市老年协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马某甲之子。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战,被上诉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某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