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礼忠,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芳,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9月28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弟。
原审被告洞口县大宇中意实木门业,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
负责人刘某甲,基本情况见上。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原审被告刘某乙、洞口县大宇中意实木门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9)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洞口县大宇中意实木门业、刘某甲共同赔偿曾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元(不含已赔付的医药费x元);
二、曾某某将其保管的邵阳市西湖桥医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提交给刘某甲,曾某某为刘某甲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
三、上述应付款项及应交付事项限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付清;
四、一审诉讼费150元由曾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甲承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