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肖某乙、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与肖某乙自愿离婚;
二、(略)由杨某某租赁的邵阳市第一房管所直管公房一套,由肖某乙居住使用,该房屋内的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康佳25寸、双喜21寸彩电各一台,2.5P立式格力空调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生活用具一套,威力牌单缸洗衣机一台)归肖某乙所有。湘x号夏利轿车一台,存放在新东煤矿医务室内的共同财产(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归杨某某所有;
三、杨某某自愿支付x元给双方婚生小孩杨某,该款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x元给杨某,余款x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5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共计250元,杨某某负担125元,肖某乙负担125元;
五、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欧阳叙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