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铁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及原审被告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与被上诉人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某腾
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