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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王某与顺德市伟易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9-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伟易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易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工业园伟业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周某甲、王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的诉讼纠纷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伟易达公司与周某甲、王某于2001年1月1日所签《关于经销安琪尔聚酯特约经销合同》为格式合同,伟易达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的诉讼管辖地加重了周某甲、王某的责任,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相悖,伟易达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决定本案的诉讼管辖地,故本案纠纷依法应由周某甲、王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易达公司(即甲方)与周某甲、王某(即乙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第八条已明确约定“在诉讼中如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诉讼解决”。伟易达公司(即甲方)与周某甲、王某(即乙方)之间签订的经销合同实属买卖合同,伟易达公司与周某甲、王某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周某甲、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王某负担。周某甲、王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元,多交200元,由本院退回给周某甲、王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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