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2010年1月20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艾红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上中旬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帮助其岳父李某军在渑池县X镇新市场经营“信阳大米经销处”期间,以买车、购货做生意为由,分别诈骗赵某某、董某某、张某乙三人各5000元现金。并于2006年4月18日凌晨携款潜逃。案发后被告人于2010年1月20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了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董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和报案材料;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收条及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