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6-X号
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明市X镇白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公益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满平、黄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专利((略)。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2日以与被告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为3655元,由原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黄某生
审判员杨帆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程辉
书记员陈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