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强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大道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英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英杰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X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强大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及送货单等均反映由英杰公司向强大公司送货,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强大公司住所地,强大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强大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0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强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0元,退回给顺德市X镇强大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