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X号。
负责人孔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韦某,该行职员。
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南桂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南海市外经贸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诉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被告南海市外经贸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9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提供不超过125万美元的贷款,由被告南海市外经贸企业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依约分三次共向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发放贷款(略).90美元。两被告均未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略).90美元及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3年5月20日的利息为(略).73美元;被告南海市外经贸企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述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债务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与两被告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确认至2003年5月2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略).90美元,利息(略).73美元。原告同意被告南海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于2003年9月20日前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清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计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二、被告南海市外经贸企业集团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注: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略)元,故两被告应当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直接向原告交付上述费用,本院不再作收退)。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其相应的还款义务的,原告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区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