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2008年12月(农历)中旬的一天上午,在明知他人车辆无牌照,是赃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X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对面以x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得桑塔纳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现该车已由睢县公安局追缴发还失主。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到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失主)的陈述;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睢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低于正常价值他人犯罪所得的物品而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本院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翟晨飞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