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59-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联冬,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张某某、朱某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5元,均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黎之燕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