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国道东侧崔庄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尹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