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建民,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郑市水利局杨庄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新郑市X镇杨庄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长(原法定代表人万永健)。
委托代理人高建华,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新郑市水利局副局长。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水利局杨庄水库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建民、赵红举,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万永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华、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