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予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