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徐a伙同他人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路x号上海A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游泳渡过公司南面的小河后潜入公司,后打开未锁的卷帘门进入车间,在生产线上窃得价值人民币18,860元的锡炉2台。后被告人徐a在运赃途中被浦江镇社区保安队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马a的陈述,证人火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l8,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