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显灵、许殿军(二人已判决)分别采用在货车上加装沙子、改装水箱注水以增加车辆自重和在电子磅下支撑木棍少计重量等方法从荥阳市X镇中铁十六局郑西铁路某工区骗取废铁2.1吨。经鉴定,该2.1吨废铁价值3780元。另查明,赃物已于2008年12月7日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显灵、许殿军供述、失主林某陈述、证人郁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