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坤,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02年春节前向原告借款(略)元,但至今未付,致原告起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陈某甲欠原告陈某乙借款(略)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款系赌债,并非借款,但未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略)元予原告陈某乙。本案受理费69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一审向法庭提供的证据2(借条一份)所涉的款项确为用于赌博的赌资。对此,上诉人已在一审宣判后取得了新的证据,能充分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因其标的物不受法律保护而应予驳回。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确实是在2002年春节前以现金的方式借钱给上诉人,至于上诉人对借钱的用途,被上诉人不知情。所以,原审对借钱事实的认定是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录音资料一盒,以证明该欠款确系赌债;申请证人陈某坚出庭作证,以证实当时赌博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不属新证据,不予质证;证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出庭作证,也不属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对证人证言不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录音资料是在一审判决后取得,应属新证据。证人陈某坚在一审期间并没有导致其不能出庭作证的客观原因存在,其在二审期间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陈某甲所借被上诉人陈某乙的款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其应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赌债,并提交了录音资料予以证实。但该录音资料所记录的谈话内容并不能证实就是与被上诉人本人所进行,而且该录音中的交谈声音模糊,难以分辩谈话内容。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奉慕明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