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15时许,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荥阳市京城办康寨村查获赵某酒后驾驶后,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酒后拦截警车,阻止交警将赵某带走,并扬言掰车牌、砸警车,采取躺在地下阻挡警车、谎称警车撞人并威胁处警民警等手段无理取闹长达一个多小时,致使一百多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赵某甲作为主要指使者、马某某作为积极参加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他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志勋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赵某昊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