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容奇大道东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关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顺关缉违字[2003](略)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品图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徐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