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文华酒店七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琼海涤纶厂,住所地:琼海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文海丹,海南加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琼海涤纶厂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守冠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代理审判员何冰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