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村某室。
被告谭D,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村某室。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谭A与被告谭D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给付被告抚养费变更为每月25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原告谭A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被告谭D抚养费人民币250元至谭D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