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号某室。
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某号。
原告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7日之前返还原告上海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x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本诉受理费250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6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顾敏华
代理审判员严明德
书记员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