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金XX,律师。
被告顾X
原告程XX为与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诉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怀疑原告所生女儿非亲生,并要求做亲子鉴定。虽然原告百般劝阻,被告仍然坚持,鉴定结果为女儿系原、被告所生,为此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08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一直分居至今。2009年5月22日,被告擅自到幼儿园将女儿接走,不让女儿到幼儿园学习。2008年11月,原、被告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均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要求做亲子鉴定,是因为在与被告谈婚论嫁时,原告刚和前男友分手,致被告起疑心,之后双方并没有为此产生矛盾。被告为了给女儿治病,才于2009年5月22日将女儿接走,现在女儿在家休养,如双方离婚不利于女儿的成长。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在原告离家之后,双方也有沟通,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1月17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顾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信任,进一步加强夫妻感情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程XX要求与被告顾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