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