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穆昌林,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蔡某乙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昌林、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乙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不理家务,现双方已分居一年。为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依法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儿子。
被告赵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订婚,1996年2月结婚。1998年6月生育长子赵某庚,2003年2月生育次子赵某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子。被告赵某某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及户口本复印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两个孩子,虽然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乙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祖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