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1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雷的”(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水冶镇X村,二人翻墙进入牛××家中,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余元,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梁某某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出所得赃款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牛××陈述、证人吴××、李××证言、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退出,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初蓓佳
审判员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