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某某,绰号“广西仔”、“黄毛”,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镇,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峰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县X镇,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22岁,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绰号“小四川”,男,27岁,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X乡,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绰号“小贵州”,男,21岁,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朱某、李某乙、韦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朱某、李某乙、韦某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用自制工具撬锁的方法,多次有分有合的在佛山市禅城区内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杨某参与作案22次,盗窃财物价值(略)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作案13次,盗窃财物价值(略)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略)元;被告人朱某、韦某某均参与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略)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9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雷明(绰号“小四洪”,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楼下,盗窃彭伟芬的红色麦科特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935元)。
2、2002年10月1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雷明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东方桌球城门口,盗窃陈胜炎的红色本田125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975元)。
3、2002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雷明、家洛(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楼下,盗窃尹卫青的红色麦科特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5670元)。
4、2002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雷明、家洛在佛山市禅城区居仁里X号附近,盗窃曹翠兰的白色五羊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8370元)。
5、2002年11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汾江中行储蓄所门前,盗窃吕丽曾的银色纵情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5005元)。
6、2002年11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伙同雷明、家洛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座楼下,盗窃何焕好的红色五羊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8235元)。
7、2002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伙同雷明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勤昌大厦门口,盗窃邝振华的白色五羊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6345元)。
8、2002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六号门口,盗窃冯炽华的红色珠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095元)。
9、2002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家洛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2座楼下,盗窃丘沿航的红色福得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5525元)。
10、2002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101房门口,盗窃刘耀基的红色佛斯弟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100元)。
11、2002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另一男子在佛山市禅城区沙塘坊X号门口,盗窃邓新好的蓝色麦科特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180元)。
12、2003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雷明、家洛及另一男子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3座楼下,盗窃黄静谊的红色五羊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8370元)。
13、2003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雷明、“小东北”(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粮油企业集团公司后门口,盗窃麦泳梅的黑色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200元)。
14、2003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李某甲伙同家洛在佛山市X街X号楼下,盗窃朱某珍的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5670元)。
15、2003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巷X号门口,盗窃唐莲新的蓝色珠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095元)。
16、2003年1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沙塘坊X号楼下,盗窃许秀兰的红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255元)。
17、2003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李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适安里X号楼下,盗窃冯铭坚的红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410元)。
18、2003年1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家洛在佛山市禅城区松桂里X号2座楼下,盗窃雷耀波的红色豪爵125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5978元)。
19、2003年2月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楼下,盗窃翟文良的红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290元)。
20、2003年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家洛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盗窃梁国雄的红色麦科特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095元)。后由家洛驾驶赃车前往深圳市销赃途经南海区乐安时,因车无法启动被丢弃。(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21、2003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华侨大厦工程部电房门口,盗窃林女的红色富威125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235元)。
22、2003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伙同雷明、家洛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商业银行门前,盗窃卢倩宜的蓝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255元)。
23、2003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佛山市禅城区X镇敦厚南区南胜坊X号楼下,盗窃梁彩清的红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150元)。
24、2003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家洛、“卷毛”(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X街X号门前,盗窃陈逸峰的一辆白色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8680元)。
25、2003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家洛、“卷毛”、“阿元”、“小勇”(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长生树X号附近,盗窃吕带玉的红色洛嘉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030元)。
26、2003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伙同家洛、“卷毛”、“阿元”、“小勇”在佛山市X巷X号后座楼下,盗窃庞群弟的蓝色南方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4830元)。
27、2003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朱某、韦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盗窃容越明的黑色麦科特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5170元)。
28、2003年4月1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朱某、韦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X镇郊边工业区X号华兴皮革厂门前,盗窃陈念铸的黑色五羊本田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8750元)。
29、2003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杨某伙同“阿元”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楼下,盗窃唐智勇的蓝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255元)。
30、2003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阿元”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门前,盗窃李某群的红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为粤(略),价值人民币3255元)。
31、2003年4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乙、朱某带备作案工具在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中国银行门前,准备盗窃冯冰琳的红色豪迈125女装摩托车(车牌为粤(略))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4月29日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抓获经过、估价鉴定结论、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朱某、李某乙、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盗窃财物价值(略)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财物价值(略)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盗窃财物价值(略)元;被告人朱某、韦某某盗窃财物价值(略)元,均为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朱某、李某乙、韦某某大肆盗窃摩托车,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而且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予以严惩。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五、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韦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韦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朱某、李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朱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原审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数额巨大,上诉人韦某某、原审被告人朱某、李某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韦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韦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作用相当,没有主次之分;关于上诉人韦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参与盗窃摩托车二辆,价值(略)元,所盗窃的摩托车均未缴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严惩处,且原判鉴于上诉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已依法作了从轻处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祁昌生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