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董树红,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徐某某与何某某素有业务往来。2001年4月至5月,徐某某向何某某供应猪粉肠,2001年7月28日何某某立据确认尚欠徐某某(略)元,并定于同年8月结清。2001年11月徐某某再向何某某追收欠款,何某某偿还了2000元,2001年11月29日何某某再次立据确认尚欠徐某某(略)元,并定于2002年元旦前偿还完毕。之后,何某某没有依约还款,徐某某遂于2003年8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诉讼,请求何某某支付货款(略)元及利息6500元和差旅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某应于2004年5月1日前向徐某某支付货款(略)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何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