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晋丰鞋塑有限公司与LAHSEKOU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6-08-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7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晋丰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晋江市X镇桶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华俊,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略)(中文译音:莱西),男,X年X月X日出生,马里((略))籍人,护照号码:(略),联系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怡东大厦X室。

委托代理人邱少彬,广东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拖鞋。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能即时结清货款。后双方于2005年8月12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略).9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略).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略).9元以及原告预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6元;

二、被告分两期还清上述欠款,第一期人民币5万元在2007年1月1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人民币(略)。9元于2007年5月10日之前付清;

三、原告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日内向被告归还护照原件。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鹤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徐子光

书记员颜玉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