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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康健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8-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康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北综合批发市场B区X号A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伟,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康健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康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所欠货款金额(略).17元及一审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17元由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略)元亦由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康健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即可申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已经查封的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帐户中划转双方确认的(略)。17元予被上诉人佛山市康健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已查封的上诉人佛山民润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帐户。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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