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佛山市红缨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高明区X镇富恒机械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州市南锋专利事物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文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某某于200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某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郭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