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翟艳芳诉被告陈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艳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宁,被告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艳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恋,200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陈某,现在民族幼儿园学习。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吵架,原告曾多次遭到被告打骂。被告且经常酒后对原告进行打骂。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陈林辩称,原告诉状所写不是事实,为了孩子的身心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恋爱,200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5年8月23日婚生一女儿陈某,现在民族幼儿园上小班。现原告以被告常酒后打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艳芳要求与被告陈林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洁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洋